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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橋頭”商標引糾紛,法院一審判決…… 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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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針對重慶橋頭火鍋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橋頭公司)訴峨眉山市橋頭人家老火鍋店(下稱橋頭火鍋店)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橋頭火鍋店停止侵權並賠償重慶橋頭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及合理開支1000元。

  重慶橋頭公司訴稱其享有第774890號“橋頭”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橋頭火鍋店在店鋪招牌、選單以及網路平臺釋出的被訴店鋪資訊中使用“橋頭”字樣侵犯其商標權。同時橋頭火鍋店將“橋頭”作為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

  橋頭火鍋店辯稱,被訴店鋪系因位於橋頭故而命名,與涉案商標不近似,其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橋頭火鍋店侵犯了重慶橋頭公司的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海淀法院一審作出了上述判決。

  目前,該案尚在上訴期內。

點評

  企業、商家將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名稱以招牌、店鋪資訊等形式展示在消費者面前,將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效果,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此時,如果商家提供的服務與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範圍相同或近似,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其提供的服務與商標權人存在關聯,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即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而在衡量上述行為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時,需要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使用情況及被訴侵權行為發生的地域、時間、規模、價格、銷售數量、主觀過錯等因素進行判斷。

  當企業、商家將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名稱註冊為字號的情況下,如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導致相關公眾產生來源或關聯關係的混淆,即使規範使用,也可能會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田語)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文章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原標題:企業名稱或字號的侵權判定

責任編輯:呂可珂  編輯:高雲翔審校:崔靜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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